尊敬的客户:
根据2021年1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我公司在原与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基础上增加了以下条款,如您有异议,请在2021年6月16日前致电4006007111电话与我公司联系,如逾期无异议,则视为您与我公司签署了本补充协议,特此告知。
以下为本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信用风险信息管理事项
(一)乙方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二)当乙方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三)乙方具有查询本人或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或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交易所结算异常事项
(一)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并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三)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大越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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