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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
客户身份识别系列:联系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联系方式作为客户的一项基本信息,在身份识别的各个阶段起到重要的作用,为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笔者进行简单的梳理总结,供反洗钱工作者参考。



监管规定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第2号令)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
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


(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书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规定内容以外,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以下信息:国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电子邮箱、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性质、职业、个人职位、供职于现任职单位的时间、前任职单位、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等信息。


(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


客户联系方式指该客户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详细地址等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


1、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巳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2、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釆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


(六)《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


规范代理办卡业务流程。对代理办理银行卡的,发卡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实名制审核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进行身份审核、识别和留存信息,并核实代理行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本人真实意愿。如被代理人已在本行留存有效联系方式的,应通过已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七)《关于开展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5]8号)
加强交易监测,强化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非法买卖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卡、网银U盾等安全认证工具的交易监测和风险排查,对于异地代理开卡、由他人陪同申请开卡并存在明显指使行为、不同开卡人留存的电话或联系方式相同、账户存在一定沉睡期等具有非法买卖银行卡特征的客户,应给予重点关注。


(八)《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
对于新开银行卡客户,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十)《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单位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二条 对于客户委托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会员单位应当要求客户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上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并将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会员单位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十一)《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利用账户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1、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信息。 


(十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第 43 号公告)

第十六条 客户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十三)《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12号)


第十一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十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V1.0)》
联系电话:
1.电话号码应按照如下两种方式之一填写:
手机:11位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区号+“-”+固定电话;
2.如果报告机构掌握可疑主体的多个联系电话,则应设置多个“主体联系电话”字段,每个字段填写一个联系电话。